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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提高 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發布時間:2010-12-10發布者:億森控股點擊數:
為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合理調節房地產開發收益,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土地增值稅調控作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對相關政策內容進行了解讀。
目前部分地區預征率偏低
土地增值稅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有力工具。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屬于土地增值稅“預征范圍”。自1994年以來,中國對房地產土地增值稅一直實行“預征制”:事前預征,事后清算,多退少補,預征稅率一般在1%—3%之間。
通知要求,改變目前部分地區存在的預征率偏低,與房價快速上漲不匹配的情況。通過科學、精細的測算,研究預征率調整與房價上漲的掛鉤機制。為了發揮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的調節作用,各地須對目前的預征率進行調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
選擇三五個漲幅過快項目重點清算
通知提出,土地增值稅清算是納稅人應盡的法定義務,組織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是實現土地增值稅調控功能的關鍵環節。
各級稅務機關要將全面推進工作和重點清算審核結合起來,有針對性地選擇3—5個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項目,作為重點清算審核對象,以點帶面推動本地區清算工作。各地要在6月底前將本地區的清算工作計劃,以及重點清算項目名單上報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將就各地對重點項目的清算情況進行抽查。
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
通知要求,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嚴禁在清算中出現“以核定為主、一核了之”、“求快圖省”的做法。凡擅自將核定征收作為本地區土地增值稅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須立即糾正。
對確需核定征收的,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從嚴、從高確定核定征收率。為了規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各省級稅務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考核問責機制,把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內容,對清算工作開展情況和清算質量提出具體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將繼續組織督導檢查組,對各地土地增值稅貫徹執行情況和清算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系統深入的督導檢查。
(消息來源于:大渝網)